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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黑 “大”贪要严惩, “小”恶“小”乱也不容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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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10: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黑 “大”贪要严惩, “小”恶“小”乱也不容姑息
日前,福建省纪委监委通报3起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典型案例,龙岩市长汀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原所长柯文涛充当“保护伞”问题也列在其中。(11月14日,人民日报)
扫黑除恶干什么?就是“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自今年初始,党中央部署了在全国范围内连续3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这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夯实基层政权的关键之举和治本之策,是党中央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直接有力的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一切为了人民,让人民安居乐业,有安全感、幸福感,必须扫黑除恶,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查处了一批涉黑涉恶涉腐败的干部,也打击了一批“保护伞”。从通报曝光案例看,涉黑涉恶涉腐败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人群,构成是多种多样的:从职级看,有“大”的厅级干部,也有“小”的村干部;从身份看,有党员领导干部,也有“村霸”“路霸”一般群众。作为基层一线的农村,扫黑除恶工作更是要彻底排查,“黑”“恶”“乱”也是存在的。比如:有的农村党员干部在是非和利益面前态度暧昧,“优亲厚友”;有的村干部在执行上级政策和决策部署时推脱拖延,与乡镇政府讨价还价;有的村干部在黑恶势力面前低头、纵容、包庇,甚至勾结参与,充当“保护伞”;有的群众“穷凶极恶”,横行乡里,蛮不讲理,强买强卖,俨然就是“土皇帝”“村霸”;有的群众蛮不讲理,不支持不参与村级事务,反而“阻工挡工”,聚众闹事,非法组织群体上访等,这些“小”恶“小”乱,更是侵害群众利益,扰乱了群众生活的环境。
笔者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黑“大”恶要严惩,“小”恶“小”乱也不容姑息。在广大的农村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更是要注意治理这些“小”恶“小”乱,这些都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事,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方面,政府各级要宣传、组织、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来,收集涉黑涉恶涉腐败涉乱的线索。针对上报的线索,仔细摸排,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小”恶“小”乱。同时要加强党员干部群众的教育管理,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山头主义”“圈子文化”“潜规则”“走后门”等思想。另一方面,群众也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发现线索,积极上报。同时也要管住自己,管住自己的家属,自觉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明礼、诚信,争做新时代的好公民。(作者: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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