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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拜读] 规范基层治理中的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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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8 10: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基层社会中,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最末端,国家的治理资源及其分配和管理是通过基层干部落实到基层的,基层干部对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许可的。但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当就会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所需承担的违法成本也较低,因而强化了基层微权力滥用的隐蔽性。同时,基层治理结构催生了基层治理体系之外的“自利性”利益联合体。
    在基层社会中,基层治理资源的配置往往是通过人情关系来进行配置。基层干部与其亲友、朋友圈联结成严密的利益联合体。而且,这种特殊的治理结构是基于非制度化和非正式化的联结而形成的,容易催生出基层治理体系之外的势力,极易形成利益输送的链条。这种非理性的治理资源配置产生的后果就是各项治理资源向基层权力阶层与微权力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和个人集中。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神经末梢”的村(社区)干部,掌握着基层的各种资源,对基层公共事务有着较为灵活的自由裁量权,是连接“千条线”的“一根针”,其作用不言而喻。村干部的权力看似“微”但并不“小”,村级组织及村干部享有村级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项目以及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村务管理权力,如宅基地审批、低保户审批等,都是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微权力运行的目的在于满足基层群众的公共性诉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一旦这种微权力的行使背离了公共价值,转变为基层干部追逐个人利益的工具时,就会出现基层微权力运行失范现象。
    现实中,经常可以看到有的基层干部伪造、虚报材料,以获得资金补助,有的基层干部将上级部门拨付的专款扶贫资金优先转移至家庭成员手中,还有的基层干部甚至向群众隐瞒资金使用情况,将之据为己有。尤其是当大规模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惠民项目进入基层,个别基层干部对相关惠民政策选择性执行,试图从项目中获取资源,有些与其他利益团体相联合,以微权力换取资本,以至于制度异化的资本化趋势愈加明显。(陈开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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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怀远县委组织部 陈开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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