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施行将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讲话的精神主线和实践要求,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建设思想的高度凝练。这既是实现生态美丽中国的发展要求,也是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还是长江流域经济社会迈向更高端发展层次的重要基拙,更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首要在生态保护。“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体现了生态效益是长江最大效益的价值取向;指明了治理突出环境问题、科学利用水资源、优化产业布局、统筹港口资源、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实践道路;明确了首抓长江生态保护,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的总体要求。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基础在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体现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顺应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般规律;贯彻了新时代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蕴含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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