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之际,我们迎来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2月3日,新华网)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依宪执政。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假如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那么宪法就是治国之基石,宪法的价值与意义首先在于“限权”,即把公权力关进国家最高法律权威铸就的制度之笼,借此来保证国家各项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现在是“法治”社会、文明时代,“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时刻规范着我们的行为。我们惟独学法、懂法,才干适应社会进展需要的合格公民。一句话,对于法律,我们必须了解它、学习它、遵守它。古人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这“规矩”就是“法律”。 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在今日之中国,法治正在成为人们共同的追求,惟独坚持并全面降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国家才有光明前途,人民才有美好将来。依法治国,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降实。惟独坚持依法治国,才干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赢得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作者:烂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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