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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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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2 17: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成年犯罪不是法外之地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回应了公众对校园暴力、霸凌和极其恶劣事件的呼声,也是衔接英美法系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有力举措。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健全,其行为和想法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在草案中也充分考虑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将范围限定为“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将范围限定在了相对较小的范围,同时也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既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为恶劣事件留下法外之地。
在2019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事件中,公众一片哗然、愤慨,各方媒体竞相报道,既为女孩被杀痛惜,也为未成年犯罪感到愕然而沉痛,更令受害者一家难以释怀的是由于施暴者为未成年人达不到刑法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无法通过法律严惩,只能进行收容教养。该事件引起舆论社会的广泛讨论,不少官方媒体纷纷呼吁深思未成年犯罪,对未成年人犯下恶劣的罪行,应当合理处置,杜绝侥幸心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讲究的是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时,由于其年龄限制成为逃脱罪责的最有利武器,这与最初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背道而驰,法律是用来维护权益的而不是用来逃脱罪责的,更不是留给恶劣施暴者的法律真空。
在沸沸扬扬的鲍毓明事件中同样如此,女方利用虚假的未成年人身份博取公众和社会关注、支持,在得到社会力量支持后开始与鲍毓明方进行利益博弈,最后真相揭穿,双方各自为自身行为负法律责任或者承受公众的抨击。
未成年人本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接班人,应该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快乐成长,不应该也不能整天为同龄人犯罪提心吊胆,也不该利用未成年人身份获取不当利益,守好未成年人这片净土更需法律的强制力,对恶劣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恰逢其时。
投稿人:小葛
投稿单位:中共乐山市市中区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183986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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