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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三有”之法 行“三常”之为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对于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公权力的规范使用具有重大意义。 身边有线,权力之界常清。自从四方多法律,深山更深逃无术。公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否则就会被滥用。政务处分法是划清权力的“边界”和规范权力的“轨道”。“划线者”划出权力的“边界”,及时填补法律空当,补好制度漏洞,坚决避免有空可钻及牛栏关猫等现象出现。党员干部要学好政务处分法,始终明确自己权力“边界”的位置所在,“边界”以内的,充分履职尽责;“边界”以外的,绝不搀行夺市。 头顶有剑,惩罚之锋常悬。令严方可肃兵威,命重始于整纲纪。政务处分法不是“橡皮筋”和“稻草人”,而是不变的“硬约束”和带电的“高压线”。 “执剑人”要高擎政务处分法的执法之“剑”,对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以政务处分法为“剑谱”,挥好手上之“剑”,真正让执法之“剑”锋芒逼人、有法可循。党员干部要时刻对高悬之“剑”心存敬畏,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胸中有戒,自律之心常怀。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政务处分法出台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震慑和教育。“持戒者”不仅要用好“戒尺”严厉惩处违法人,更要持好“戒尺”用心引导用权人,让用权人从思想源头上彻底消除违纪违规之源。党员干部要常怀自律之心,树牢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在平时日常中谨言慎行,言行合规“不逾矩”;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中工作生活,思想意识“不松懈”。 作者:江骄伟 单位: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四面山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18208207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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