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suxciqv 于 2019-11-28 15:12 编辑
公报中提出的十三个“显著优势”所对应的制度是中国在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之基,是行之有效的“好制度”。这次全会基于历史经验和发展全局的需要,对制度的主要构成及其优势进行了全面综合深刻的总结。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由此可见,制度是治理的依据,制度的性质决定治理的方式;治理是制度的实践,制度的实践过程就是治理。 制度本身是一种规范和约束,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力,那么社会自乱阵脚,不得不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大量琐碎的事。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我们。用制度管人,就要给制度以最大的权威性,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的约束可以让工作环境的每个人调整到最佳的工作状态,还能体现公平原则,让制度说话,管理者才能从常态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更重要的工作。规章制度可以使重复的流程简单化,节省企事业单位大量的资源和成本,正规化制度是管理思想、管理方法的集中体现,是企事业良性运转的最有效工具,因此一个企事业必须要有一套个性正规化的制度才能做到制度管人,有理可依。 制度建设应当要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针对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具体实在、切实可行的制度。再好的制度,肯定是有一部分人反对,有一部分人赞成。因此,制度应该尽可能全面,同时组织中每一业务环节、服务环节、管理环节以及利益可能波及到细小方面都要有制度的身影,深入到组织的各个环节角落。不然制度与制度之间的缝隙、制度本身的漏洞,都有可能导致投机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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