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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推搜狐] 保障干部产假权益怎能有体制内外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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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18: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署名“惠安县公安局女协警”的读者近日致信96339反映,她们的产假仅98天,而正式民警的产假为158—180天,为何她们的产假“缩水”了?(8月21日《泉州晚报》)

首先,我们来说说干部产假“缩水”的问题。根据2012年国务院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弱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2017年11月福建省颁布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180天。不难发现,《条例》中并未规定是体制内干部还是“临时工”,也就说,不管是编内干部还是编外干部,都应该统一享受158天—180天的产假权利。

按照法律界的有关人士介绍,《规定》颁布早于《条例》,最新的实施标准应该按照最新的《条例》来执行。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该单位执行的干部产假标准并没有统一起来,对正式干部才采用的是《条例》,对“临时工”这采用的是《规定》,拿体制划线,作为国家机关的管理者,的确难以服众。更令人费解的是,该单位还是公安单位,是国家执法机关,以不同的规定区别对待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干部,这样的“执法”看似“吃透”了法规,其实是在滥用法规。

党和政府是国家机构,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只要在党政机关供职就业,那么他(她)就是众多人民公仆中的一员,他(她)就是干部,所以,在机关里,职工都是干部,都肩负着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效力的使命担当。从这个层面来看,“临时工”也有与“正式工”同样的休假权益。别拿“临时工”不当干部,特别是制定关心激励机制的时候,不能把“临时工”拒之门外。担责的时候总会想到“临时工”,保障权益的时候却将其抛之脑后,这样的区别对待不仅会极大地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在一个单位潜移默化地将人分为“三六九等”。

众所周知,“临时工”在机关单位所做的工作与体制内的干部无异,甚至有的时候,他们还不得不为单位犯的错买单,在不少新闻报道中出现过这样的现象:一出事就把“临时工”推出来当“牺牲品”。利益需要和权益保障成为成为鲜明对比,不是认识不够的问题,是对干部不尊重和对规定选择性执行的问题。

平心而论,在很多单位,体制外的干部很难达到与体制内干部相同无差异的薪资待遇,而且有的地方差距还非常大,如果因为财力受限无法给予充分保障,那么在关心关爱上就应该下足力气弥补不足,这样才能让编外干部感受到组织和领导的真情关爱,才能起到凝聚人心、团结士气的作用。

在同一个单位,不应该出现差异化的待遇,协警是职工,干部也是职工,这种“同工不同酬”的做法有悖劳动法常识。
作者:李丁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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