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钟楼区委第二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身为公职人员的段新春,在负责街道零星工程招投标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相关人员补办招投标手续,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职务违法行为。今年1月31日,钟楼区监委研究决定给予段新春政务警告处分。 针对这个事件,段新春当时的解释是“领导交办的”,而交办的领导就是时任永红街道党工委书记杨建文,段新春说领导向他暗示承包人是自己的朋友,安排让他补办一套不向社会公开的邀请招标手续,段新春说自己是“被逼无奈”,只好同意,并一再强调他只是执行领导安排的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党员干部都会面对领导交办的事,然而领导交办的事,有可能是重要的“公事”,也有可能是紧急的“特事”,还有可能是领导个人的“私事”,作为下属应按照“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原则,只要不违纪违规,则予办理;对违纪违规的事,应守住底线,坚决不办。 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作为党员干部的段新春,对领导交办的事情明知违纪违规,却照办不误,从根本上讲,还是私心杂念在作祟,纪律和规矩意识不强的表现。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领导交办的事也不能例外,如果领导交办的事破坏纪律和规矩,党员干部则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拒绝的要坚决拒绝。如果等出了问题要问责时,再搬出“是领导交办的”也于事无补,因为“领导交办”不是犯错的“护身符”。(作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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