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生活必定是公共的,因此公共性必然是政治哲学核心价值理念,政治哲学必须要研究公共性问题,政治理性必然要有公共维度,政治理性围绕着公共性问题,聚焦政治体系的技术原则和价值原则。 马克思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政治哲学理解提供了历史唯物主义方案。利益是属人的,人始终是利益的主体。在马克思看来,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换句话讲,最初的人属于自然人,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基础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过程中出现了“私人”和“公人”的分化,市民社会中的“现实的人”就是“非政治的人”,就是拥有特定利益的具体的人,就是“私人”,人权表现为自然权利;政治国家中的“现实的人”就是“政治的人”,就是抽象的人,就是“公人”,人权表现为社会权利。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以个体的私人利益的存在为前提的,政治国家是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基础的,以特殊的私人利益与普遍的公共利益的分离和对立作为自己的存在形式的,这种分离和对立则进一步促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产生,并使它们在现象上表现为两种相互分离的独立的存在。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并没有西方学术话语体系权利本体意义上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逻辑结构,而是沿袭了公私分明、去私立公、公而忘私的政治和道德治理思路,虽然贬抑私人领域,突出公共领域,但却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视为一个连续体,私人领域的道德原则与公共领域的伦理原则一以贯之,把公共治理事务作为私人伦理的合理性延伸,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上表现出强烈的泛道德主义倾向,始终没有形成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力制度性耦合的稳健政治理性能力。道家政治哲学崇尚无为,主张无为而治。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视野中,权利是历史的,只有将权利问题置于历史性的社会生产方式中才有意义。最初人的权利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乃是指“人的依赖阶段”意义上的人的自然权利。以部落共同体为基础的自然权利的基本条件就是:个人必须是部落共同体成员,只有作为部落成员才能占有部落共同体的财产。 政治理性是历史的,政治理性是生成的,政治理性是融合的,政治理性的公共内涵是在融贯古今兼容中外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生成的,从政治理性的物质前提到政治理性的性质界定,再到政治理性的文化基础都是如此。政治理性是阶级社会的观念上层建筑,是政治主体为了特定的政治和阶级利益,借助政治权力,以认知形式和反思形式对政治生活进行逻辑安排,对政治生活中的非理性和非规范性的政治现象进行评判与纠错,为政治活动提供科学性的行为标准和正当性的价值导向,从而达到整合政治资源、化解政治冲突以及实现政治理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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