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明确了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带量采购是本次试点的一大亮点,其本质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 以往,对使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我国实行的是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常有议价能力弱,流通灰色空间大的诟病,其根源就在于只招不采、中标不带量,药价虚高空间难以有效压缩,对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作用不大。为提升药品质量,提高行业集中度,降低百姓用药负担,“带量采购”在集中采购的基础上被提了出来。 带量采购指的是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开展招投标或谈判议价时,要明确采购数量,让企业针对具体的药品数量报价。带量采购能方便企业安排生产和销售,控制成本,让患者获得更多收益,消除药品购销过程中的灰色空间,减少企业 “二次公关”,减少医院“二次议价”,完善推动药品采购流程。11个试点城市联合发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文件公布的采购量,是“4+7”地区根据2017年同品种采购量,按照60%—70%的比例核算而定的。据统计这11个城市的医药市场规模约占2017年全国的29.2%左右,而此次带量的年采购规模为75~85亿元左右。这会对药品企业产生强大的吸引力,通过企业间市场化竞价,能充分起到以量换价的作用。 “带量采购”已经上升为一项国家级战略。制度设计好了,关键是执行到位。药品集中采购之后,医保部门将与卫生部门积极合作,从行风建设、合理用药、临床用药综合评价等方面入手,加大对医疗机构监督,保证约定的采购量得到执行。与此同时,还需“三医”联动,同步配套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并鼓励药品创新发展,不断提升药品质量,推动合理药价形成。 (作者: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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