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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按村支书要求办事,在村支书因此事受处分后,上级原本计划对小组长诫勉谈话,然而考虑到处分指标没完成,最终给了警告处分;一个审批事项从科员到科长,再到分管副局长和局长都有呈批签字,雇员只是把事项录入系统,不巧审批出了问题,追责时为了凑数,那就把雇员也算上……有媒体报道,作为约束权力责任的一种重要手段的问责,在一些地方或多或少地走了样。 ——《人民日报》 问责何以“变了味儿”?这是笔者看到这条新闻时所思考的一个问题。问责机制本是为了约束党员干部滥用权力,督促党员干部反思自我、改正错误的一种手段,但是却被用来当作展现工作积极性,体现工作能力的一种方式,这着实是不应该的。为了凑数,把本来诫勉谈话就能改正的问题上升到警告处分,把只是做了录入工作的雇员也一并处罚,究其根本,这就是形式主义的作风在作祟。 任何处罚都应该以事实为依据,没有事实根据的处罚很难让人信服。小题大做、凡事上纲上线,不仅会让党员干部人心惶惶,畏手畏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还严重损害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违反了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无论是党纪问责,还是行政问责,其根本目的是对处分对象起到警醒作用,让其在日后能够改正错误,更好的工作。试问一个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的问责处分,怎么做到让人心服口服,进而怎么反思自我更好的工作?只有当处分于法可依,以事实为依据,方能达到问责的目的,进而树立党纪国法的权威性。 上级部门对于问责机制的考察也应该更加注重“质量”,将考察重点放在问责的质量和效果上,而不是追求单纯的数量,甚至只是盲目的下达指标。每个地区的实情都是不同的,所涉及到的问题也是不同的,如果对于所有地区都是同一套标准的问责,下同样的问责指标,那势必会让下级为了完成指标而产生凑数行为。 杜绝“凑数式问责”,根本还是在于要摒弃形式主义。问责实际是有前提的,只有出现了问题,才应该有问责。决不能为了“凑数”而无端生出处分让不该担责的人担责。了解实情,依规问责,方能严肃纪律,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作者姓名:梦小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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