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是笔者第一次关注到还有这个《规定》,出于好奇浏览了全文,发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11年5月23日就发布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此次是进行了新的修订,笔者觉得此举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首先,从2011年最初发布《规定》至今已有十四年,期间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要求,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的队伍组成都有了较大的变化,为了更加科学地、可持续地落实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对于《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此次《规定》的修改,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笔者本来以为仅适用于村干部一类的农村领导班子,看过才发现《规定》所称农村基层干部还包括了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等等,甚至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驻村第一书记等都包含其中,可以说适用对象已经涵盖得非常全面。 再者,近些年我们国家致力于乡村振兴战略,各地区都在推动落实美丽乡村创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集体经济发展转型等工作,其中路桥建设、污水纳管、房屋翻修等重大工程项目,涉及到的资金数额相当巨大,为了保障工程质量,让建设资金落到实处,对于这方面的监管也必须更加严格、更见完善。 最后,农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周期由三年变成了五年,更长的任职周期对农村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个人素养有了更高要求,相较于从前“和稀泥”“老好人”式的工作方法,如今在整治违章建筑、违法用地等工作中,难免会遇到群众不配合的情况,这时需要基层干部有更大的决心和更高的智慧,有时也需要雷霆手段。对于失职失责的干部应当问责,但对于被诬告错报的干部也应该拨乱反正、还其清白,《规定》在这方面也有了补充完善。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总人口数为14.1178亿人。其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50979万人,占36.11%。对于这些群众而言,日常接触更多的就是农村基层干部,他们代表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相信在《规定》等法规的监管下,可以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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