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本溯源,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防护工作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的“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更是解决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而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提前干预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 未成年人是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少年强则国强,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必须从未成年人中做起。常言道“堵不如疏”,面对未成年人缺乏主体意识,容易受到他人影响的群体属性,仅在未成年犯罪后加以惩罚不如适时给予未成年人正面引导,促使未成年人走上正确发展道路。但是当留守儿童成为越发普遍的社会问题时,农村等欠发达地区的中空现象格外明显,家庭能够给予的引导力量不足。而未成年人未建立起自我意识时,易受外界影响,从而易于做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甚至践踏法律法规的行为。未成年人由于其自身在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未严重违法犯罪时又难以做到惩戒。防微杜渐,提前发现犯罪趋势并且在早期对其进行干预是防止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重要起点。 俗话说“亡羊补牢,未为迟也”,在未成年人已经受到不良思潮影响后,传统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普适化的良性宣传教育已经难以有效改变未成年人的行为标准,更需要针对性和专业性的教育教学工作解决实际的困难。而学校是教育教学的专业事业单位,兼具专业性和福利性两种特征,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通过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协作,以更加有针对性的方式方法干预未成年人的发展,矫正不良行为。依托学校对未成年人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更容易使未成年人摒弃不良思潮,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对待已经做出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按照分级预防的原则并在维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通过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其采取强制行为,既能维护社会安定也能够让未成年人有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近年“熊孩子”新闻屡屡见报,这背后凸显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观念的淡薄和责任意识的缺失。年龄小绝不是犯错的借口,社会必须树立起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意识,加以适当的引导和管束。防微杜渐,将犯罪的幼苗扼杀在摇篮中才是真正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并且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手段。(路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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