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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体型”定“烈性”?禁养新规之下呼唤更科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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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3 09: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关于烈性犬的一项新规引发了广泛关注:销售、饲养烈性犬,在警告后不改正,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将销售、饲养烈性犬的违规行为及其严重后果明确纳入处罚范围,这无疑是我国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迈出的关键一步。
这项新规说明对于烈性犬的管理正式纳入了国家治安管理法律体系,有了针对性的法律制裁,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2023年,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只没有拴绳、没戴嘴套的黑色罗威纳犬突然窜出,疯狂撕咬一名2岁女童,致使其伤势危重;2022年河北邯郸一只未拴绳的藏獒突然扑向一名正在散步的老人,造成老人严重受伤。一系列的烈性犬伤人事件触目惊心,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有效惩罚,法律威慑力严重不足,因此有了这项新规,填补了管理空白,显著提高了违规成本。然而,一些地方的禁养犬种名单也引起了全网的广泛讨论和争议。比如边牧、金毛等常见家养大型宠物犬因被列为了烈性犬而禁养。不过实际上,我国对于禁养烈性犬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名单,烈性犬的认定也由于区域等因素有着显著的不同。
烈性犬禁养规定有其考虑和合理性,但仍有进步改善的空间。一些网友认为,不顾犬只性格、行为表现,将大型犬一律视作烈性犬的一刀切管理方式并不值得提倡。实际上,管理上出于公共安全的“底线思维”,认为大型犬一旦失控,其危险性绝对大于小型犬,尤其是在人口密集、空间狭小的地方,所酿成的后果也会更严重,因此为防止所有此类结果的出现,从而将其列为烈性犬。而“警告后不改正才处罚”的规定,也给予了整改机会,避免执法过度。当然,以大小为标准的禁养虽然有其合理性,但长期来看,还是缺乏适应性,容易引起公众反对,因此仍需建立一个动态全面的评估标准。
爱犬更应文明养犬。文明养犬仅有法律的支持远远不够,还需要街道、物业、宠物医院等都一起参与,监督养犬的全流程,并加强排摸处置。同时,也应积极向公众科普科学的养犬知识,来提升整个社会群众的文明养犬意识。最后也要注意舆情,避免管理过程被部分有心人断章取义,引发舆论,导致公众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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