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刘先生在郑州市长兴路上超市购物时将电动车停至路边,从超市出来后电动车就不见了,附近人称车是被办事人员拖走了,当天下午,刘先生到指定地点领车,遭到了不合理的要求。(成都晚报) 诚然,城市秩序需要每个人都用心去维护,不按照城市管理规定违规停车,当治当罚。刘先生“犯错”在先,受到一定的处罚的确不冤,公众对正规处罚也并无异议。而让人匪夷所思无法接受的是“漫天要价”的罚款金额和随意变动的收费标准。特别是在记者要求工作人员拿出收费依据时,工作人员竟理直气壮声称“就是这标准,理不给你们讲那么多。”从开始的130元到现在的200元,又到开具发票的600元,如此荒唐,难怪不被公众“买账”。 众所周知,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扣分处理,按一些地方的实施细则也只不过“罚款100”,而对于非机动车违规停放怎么处罚法律中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足以可见,仅仅收费这一行为就是“师出无名”。既然无法可依,那么130元的收费标准又是哪来的?怎么20天就能“涨”到600元? 按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局长的意思是罚100块钱,30块钱拖车费”。而600元则是“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收取的20天的停车费”。如此“解释”不禁让人恍然大悟,原来是领导自定的“规则”。这样一来,工作人员面对记者质疑时候的无“理”可说,也就不足为奇。如此无法可依的收费,随意变动的标准,无异于是用“违法”治理“违法”,其背后是被滥用的基层执法权。 在不断提倡法治中国、依法行政的当下,作为基层管理者,应该具有起码的法律意识,知道有所为,有所不为。特别是牵扯到罚款、收费等与公众权益相关的法律制度、条文规定时更应该烂熟于心,以防“误伤”公众。然而事与愿违的是,事件中的基层执法者不但不遵守法律规定,甚至还自定“规则”,足以见其不但视法律为无物,更是把权力作为了牟取私利的工具。如果不能及时的严惩严治,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极度膨胀,让民众破财又伤心,让政府失信又失威。 而更让人深思的是我们监管部门的态度。从办事处城管办负责人的说法来看,收费行为属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既然如此那么工作人员口中“局长的意思”又是从何而来?所以到底是真的“不知情”还是“视而不见”公众心中自有明镜。如此用“监管失误”轻描淡写一带而过,更是无异于对滥用权力的“默许纵容”。 正人先正己,被滥用的基层执法权,需要及早回归到敬畏法律、尊重民意的轨道上去。而面的被滥用的权力,我们的监管部门与急着撇清关系相比,更应该让责任及时补位。只有收回越界的权力,管住被滥用的权力,这样的基层治理才能持久有效,才能得民心,顺民意。(褚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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