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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推搜狐] 生态环境损害后“一走了之”已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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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3 14: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2日,山东省通报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其中张毓华、夏芳晨、杨建军三名领导干部已经辞职,但是仍然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被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处分。(4月22日 澎湃新闻)


山东这三名领导干部虽然辞去公职,有的已在民营企业任职,但仍受到了纪律处分,表明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后企图“一走了之”,已经行不通了。


领导干部发生损害生态环境问题会受到终身追究。2015年7月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强调,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2016年,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地方领导干部须终身担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已辞职的三名领导干部受到处分,是山东方面在依规追责。


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祸。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为了所谓的个人政绩,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不作为或乱作为。有的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污染防治攻坚战或环保督查整改中表态多、行动少、落实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的领导干部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后,天真地认为,只要自己辞职、升迁、调离或退休,责任追究就会不了了之。


根据相关法规,领导干部无论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都应一查到底,从严处理,终身追责。终身追责即不论时间变化、空间变化,不管经过多少年,不管身处何地,不管是现职、退休还是辞去公职,都要对之前的生态环境损害付出代价。


山东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依规追究已经辞职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做到了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发挥出“终身追责”的震慑作用。辞去公职不是“安全着陆”,只要负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就会受到追究。领导干部应树牢新发展理念,认真担负起环保责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这场大仗、硬仗、苦仗,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而不懈努力。
作者: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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