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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推搜狐] 责任归位需问责“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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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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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6 09: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责任归位需问责“有度”
近年来,随着问责机制逐步健全,问责这把利剑正在发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已渐成常态。同时,问责的“双刃剑”特征也逐步显现出来。有些地方把“问责处分”当做推进工作的方式,动辄套上问责帽子,以为只要问责倒逼,什么工作都能落实到位,却没有考虑基层到底有没有能力、有没有办法落实责任。据《半月谈》记者报道,一位一线扶贫干部说:“基层工作是1:9:一个人在干,九个人在安排;一个在做,九个人在督查。一个人的工作,要接受省、州、县多项督查,不停督查,不停问责。”俨然把“问责处分”当成了手里的“马鞭”,靠不停地挥动“马鞭”来推动工作。有限能力承担无限责任,给基层干部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疲惫,进而滋生了“问责多了大家就会麻木”“棍子打多了就不觉得疼”等问题。
问责虽好,但不可滥用。必须准确把握好使用的“度”,方能让责任归位,促使所有成员认真、自觉地落实自己的责任。特别是脱贫攻坚战到了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适当的问责不仅能够更好地引导干部紧绷责任之弦,全身心投入干事创业当中,还能让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的干部感受压力,倒逼他们转变思想观念、重塑作风纪律。
问责范围要准。要对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因地制宜出台各地问责办法,聚焦党的事业中重大领域攻坚、难点问题的突破上,界定“问责区间”,罗列“问责清单”,既不能矫枉过正,把问责事项扩大化,把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一股脑地用《问责条例》这个“筐”来装,导致问责事项泛滥;又不能放宽尺度,能不罚的都不罚,让问责失去威慑。
问责对象要准。问责前,应认真组织调查,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地评判干部行为。在责任认定上,既要考虑问题的性质后果等因素,也要考虑责任人的履职作为情况,真正把“板子”打到具体人身上,问责问到该问处,对失责者决不纵容姑息、养痈遗患。同时,也要坚决防止把问责对象扩大化,将不该采取问责方式的问责对象也纳入问责范围,导致问责工作在对象上出现泛化现象。
问责处理要准。在问责中要实事求是,宽严适度,既不倚重,也不畸轻。对出问题的党组织、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必须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形成“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应。同时,要鼓励基层干部撸起袖子加油干,就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免责或减轻问责,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作者:陶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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