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的合议庭,4位是人民陪审员。这样的合议庭,如今成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案件审理的常态。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并施行。一年来,人民陪审员越来越广泛地出现在一审重大影响案件中。陪审效果如何?怎样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人民日报,3月31日)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是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一审合议庭审判活动的人员。人民陪审员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大,责任重。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专门还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等司法从业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制度从新中国建立不久就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做了规定,近70年来不断发展,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此外,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比如全国人大2013年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些都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方向和政策要求。 2018年4月27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完善,显示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让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直接置于人民监督之下,展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 作者:马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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