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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1月印发,进入试点阶段。改革试点主要任务为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2015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019年4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文件第二十三条明确:养老机构、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符合相关情形的产业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2019年9月,自然资源部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第三次修正,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启动,将改变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但截止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具体入市流程仍然尚未出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在收益分配、产权利益、融资抵押等方面依然存在政策空白。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须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建设单位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土地性质既为集体土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归何处?农民财产性收入如何增加?农民利益如何保障?另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能否作为抵押物融资抵押,银行抵押风险是否与国有建设用地抵押一致均有待进一步研究。 综上,为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顺利推进,维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失。亟需基于原有33个试点地区取得的经验成果,尽快细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体的实施办法,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法律法规,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保驾护航。(作者:夏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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